【安全宣传专栏】国家发布矿山企业方面《硬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任务清单15条解释

筑牢安全底线
——粤友钱矿业
抓实安全生产


    我国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实施“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 的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无论是国家监察还是地方监管,最终落脚点都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所以企业责任主体任务清单的有效落实,是“八条硬措施”落实的根本。企业方面的任务清单总共15条,具体内容如下:


















PART.01  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要到现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八条硬措施”要求:一是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负责人尤其是实际控制人,要认真对标《安全生产法》针对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规定,严格到现场履职,准确掌握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加大安全投入,推动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二是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矿山企业要积极构建涵盖各层级、全岗位人员的责任体系,明确具体职责,切实把责任措施压实到基层末梢、场景环节、人员岗位。




PART.02  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



    “八条硬措施”从建立常态化机制、突出检查重点两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建立健全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风险隐患排查第一责任人,每月要组织开展1次覆盖矿山全系统各环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并严格做到隐患治理“五落实”。二是突出自查自改。我们始终坚持“企业自查自改不罚、执法检查发现重罚”原则,对于自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并制定整改方案按期整改的将不予处罚。但是个别企业自查重大事故隐患,只是为了应付检查,有些一般隐患作为重大隐患上报,有些重大隐患在排查记录中长期重复出现,不进行整改,造成“重大隐患不重大,一般隐患不一般”。



PART.03  要常态化开展“三违”行为自查自纠,严格动火作业、爆破施工、运输提升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 



    各矿山企业要抓好动火作业、爆破施工、运输提升等井下关键环节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这些都是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点,极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需要重点排查和防范。抽查检查中发现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和运输提升方面问题较多,如动火作业票造假、动火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监督、动火期间未按规定撤人,提升机和钢丝绳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安全保护装置不全或失效等。所以企业要高度重视对这些关键环节的隐患排查。


PART.04  要加强地面“三堂一舍”设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这条是针对 2023 年山西省吕梁市永聚煤业办公楼“11·16”重大火灾事故提出的要求,事故教训非常深刻,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三堂一舍”的消防安全管理,严防地面火灾事故发生。


PART.05  要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相互验证,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目前,广东省正常生产建设的地下矿山有 34 家,均完成了普查并通过市县初审,其中 19 家通过省级审核。然而检查中也发现还存在不少问题,如虽然大部分矿山都进行了物探,但钻探方面问题较多,有的矿山新打的钻孔较少,有的甚至直接利用建矿前的地质钻孔,无法做到采空区普查物探、钻探的相互验证。还有一些矿山没有对井下各涌水点的水质进行化验并分析存档。“八条硬措施” 对企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用好普查成果提出明确要求,要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全面普查含水体、地质构造、老空区和岩爆危险区等分布情况。对未查清隐蔽致灾因素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PART.06  要严格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大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



    矿山企业普遍招人难、用人难,队伍拼凑,从业人员安全素养不高,存在不进行安全培训或安全培训走过场的问题。“八条硬措施”要求:一是要认真编制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严格执行。二是要高度重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人员操作能力,强化安全意识,实现人员素质、设施保障、技术应用的整体协调。


PART.07  要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五职” 矿长和“五科”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学历、从业经历满足要求。



    当前矿山行业“草台班子”问题突出,有的聘用“五职”矿长当摆设;有的挂靠“五科”技术人员做样子。“八条硬措施”明确“五职”矿长、“五科”技术人员的学历背景、专业能力、工作经历,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抽查检查中发现,广东省个别矿山企业甲方乙方一些管理人员相互兼职,混为一谈,职责不清,管理混乱,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所以,企业要严格遵守《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涉矿中央企业所属矿山还要严格遵守《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44 号令),配齐配强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PART.08  “五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接受专门安全教育培训,新上岗的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及考核。



   一是“五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定期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二是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不少于 72 学时的培训,具备基本的安全素质和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PART.09  要加强从业人员应急培训及教育,确保从业人员熟知各类灾害避灾路线、地面建筑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和自救逃生方法。



   山西吕梁永聚煤业办公楼“11·16”重大火灾事故虽然发生在地面,但是管理人员的应急处置不及时、从业人员对风险危险的无知无畏,让人触目惊心。目前有的地下矿山井下依然存在采区中段未形成 2 个安全出口或安全出口不畅通、人行天井安全保护设施不齐全等问题,甚至造成了矿工坠落的事故发生,这些都是血的教训。各矿山企业要切实吸取省内外典型事故教训,按设计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常态化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知避灾路线、掌握自救逃生方法、熟练使用自救装备。  


PART.10  严禁封闭占堵消防通道、逃生通道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



   这一条也是针对山西省吕梁市永聚煤业办公楼“11·16”重大火灾事故提出的要求,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地面办公场所消防安全。


PART.11  不得在井下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由于现在招工比较困难,一包了之、层层分包转包,雇用临时工、拼凑队伍等问题依然突出。“八条硬措施”做出了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的明确规定,地下矿山从事井下作业的人员都必须是矿山企业或外委单位的正式职工,统一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签署正规劳动合同。《两办意见》也明确要求,力争 2025 年年底,生产矿山建立本单位采掘(剥)施工队伍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整体管理。目前,无论是地下矿山还是露天矿山,采掘(剥)外包队伍普遍存在,各矿山企业一定要早做打算,提前谋划下步是自建采掘(剥)施工队伍,还是整体托管。


PART.12  矿山企业发生事故的,要严格及时报送事故信息。



    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安全生产迟报事故16起,3月份和6月份,国家矿山安监局两次系统内通报事故信息迟报情况。涉事企业在发生事故后,没有及时报送事故信息,充分暴露出企业事故报告主体责任不落实。“八条硬措施”明确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严格事故信息报送,对事故信息报送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辖区矿山企业接到事故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限内(1 小时)及时上报应急管理部门和广东局。对于重大灾害事故,矿山企业务必在 30分钟内上报到广东局。要坚决防止报送迟缓、延误救援、信息倒流的情况出现。


PART.13  灾害严重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矿井,要进行智能化改造。



    以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智能化无人为目标,利用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实现采掘(剥)工作面少人或无人操作,矿山重点和高危岗位实现机械化或机器人作业,固定岗位实现无人值守及远程监控等,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当前省应急厅制定了全省矿山智能化建设的三年规划,广东局也在全省范围内选定了15家重点矿山开展智能化建设指导帮扶,并在4月份召开了广东、海南两省非煤矿山智能化建设现场推进会。各矿山企业要按照国家矿山安监局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促进矿山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积极推动智能化建设提速扩面。尤其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地下矿山、边坡超过100米的露天矿山,要加快智能化改造。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矿山在复工复产前要完成智能化改造。


PART.14  要建好用好入井人员唯一性识别、活动轨迹动态监测等技防系统。



    这方面煤矿企业做的比较好,几乎所有井工煤矿都实现了入井人员唯一性识别,安装了人员位置监测系统。非煤地下矿山要按照“八条硬措施”的规定要求,加大安全投入,及时更新设备设施,尽早实现入井人员唯一性识别、活动轨迹动态监测功能。


PART.15  要集中开展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警示教育,切实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做到警钟长鸣,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近年来,省内一些地区和矿山企业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把别人的事故当故事听,同类事故不断发生。今年5月29日,国家矿山安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工作的通知》(矿安〔2024〕67 号),要求矿山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警示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将警示教育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结合本企业历史上发生的典型生产安全事故设立警示教育日,各矿山企业要认真学习落实执行。